行醫隨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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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婁宣言所揭示的疼痛人權在說什麼

蒙特婁宣言


第 1 條 所有人均有權接受疼痛控制,不得有差別待遇。

第 2 條 所有疼痛病人均有權要求確認其所感受到的疼痛,並瞭解他們的疼痛是如何被評估和控制。

第 3 條 所有疼痛病患均有權要求由受過適當訓練的醫療專業人員提供妥善的疼痛評估和治療。


怎麼還會需要這樣的宣言呢

照理講  現在的醫學這麼進步

應該病人都會被妥善照顧到才是

免於疼痛的困擾   不應該是很簡單且必須的嗎


若是以貧窮落後國家的醫療來看

能保命就不錯了

哪還能管到無痛的人性價值

但如果在高度現代化又進步的國家

就一定能讓病人免於疼痛的威脅嗎

答案是  不一定

原因主要來自兩個地方

一個來自所接觸的醫療  另一個因素則來自病人家庭

有疼痛症狀的病人要免於疼痛的困擾

一要幸運處在有愛的環境  自己有能力或者家屬願意幫忙找到對的醫師跟醫療環境

二則要接受到適合的治療  不管是任何的治療方式  能以健康以及經濟上可負擔為前提  達到減少或解除疼痛


參與制定蒙特婁宣言的與會代表

多數認同下列情況


  • 因創傷、疾病和末期疾病導致的急性疼痛並未受到妥善治療,且不將慢性疼痛當成嚴重慢性健康問題,因此無法獲得與糖尿病、慢性心臟病等其他慢性疾病同等的醫療照護。
  • 醫療專業人員對於疼痛機制和疼痛控制的瞭解嚴重不足。
  • 慢性疼痛無論是否已經確診,均遭到嚴重污名化。
  • 多數國家並未將疼痛控制視為健康問題,因此這方面的國家政策並不完備,甚至完全缺乏,導致相關研究與教育極為不足。
  • 疼痛醫學並未被視為獨立專科,也未具備特定的專業知識體系和明確的實務範圍,因此缺少此方面的研究與完整的教育訓練課程。
  • 世界衛生組織( WHO) 評估,約有 50 億人生活的國家內無法充分提供管制藥品和中重度疼痛治療。
  • 疼痛控制所仰賴的鴉片類藥物及其他必需用藥,其取得管道受到嚴重的限制。


從這些詞句可以看出,似乎疼痛問題不被重視,只要還過得去就好;如果過不去,似乎也是應該的。


於是

參與會議的代表提出兩點應該要做的事情


  1. 政府及醫療機構都有義務在合法權限範圍內,並根據可合理取得醫療資源的程度,制訂相關法律、政策與系統,以協助疼痛病人獲得妥善疼痛控制,並避免可能的障礙。未制訂此類法律、政策與系統不僅有違道德,更侵害受傷害者的基本人權。
  2. 負責治療病人的醫療專業人員,有義務在其合法執業範圍內,並根據其可合理取得的醫療資源的程度提供病人疼痛治療,而此治療內容是由合理、謹慎、合格的醫療專業人員所提供。未提供此類治療,應屬侵害病人的基本人權。


這篇看完發現

針對疼痛治療

蒙特婁宣言只在強調好的醫療制度  優秀的醫療人才

但實際在執行疼痛治療的醫師都知道

有愛的家人是一股從旁協助很重要的力量

擁有足夠的存款或真正有保障的保險制度更能不受干擾成功接受完整的治療

而這些

並不僅僅是 "由醫師給藥或打針來止痛就好了" 這麼簡單


2021.6.21 修訂版

2013.9.9 初版於部落格